寧波企業本月底前須遞交減免稅貨物年報
發布時間:2017-03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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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者昨日從寧波海關了解到,企業遞交2017年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》(以下簡稱“年報”)截止日期為3月31日。不過,目前還有不少企業未向海關部門遞交年報。
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79號《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》規定,在海關監管年限內,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,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關部門遞交年報,報告減免稅貨物的使用情況。
需要注意的是,減免稅貨物(除飛機、船舶和機動車輛外)的海關監管年限為5年。在此期間,不論上一年度是否進口其他減免稅貨物,均需向海關部門報告減免稅貨物的使用情況。年報內容為企業減免稅貨物上一年度的使用情況,2017年進口的貨物無需在當年向海關部門報告。
“轄區內有超過150家減免稅企業須在本月底前向海關部門遞交年報,但目前仍有六成企業尚未遞交相關資料。”寧波海關駐鄞州辦事處審批科科長彭朝蓉提醒,逾期未遞交年報的企業,自4月1日起將不能正常辦理減免稅備案、審批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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